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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真正控制風險,還需要建立市場化的、可公開操作的地方債市場。同時,應引入市場化機制,提高對個別地方政府破產的容忍度。
  被稱為“史上最嚴”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在年底掀開神秘面紗。截至2013年6月底,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為20.7萬億元。
  20.7萬億元的債務與此前的預判大體相當。這個債務規模約占當年GDP的30%左右,遠低於國際標準,因此,我國的政府債務總體仍處於安全範圍。不過,本輪審計中也發現了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負擔較重,有的地區債務率已經超100%,債務償還壓力較大;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較高;部分地方和單位違規融資、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等諸多問題。由於債務增速過快,且相當比例的債務將於2014年底前到期,因此,不能排除出現局部風險的可能。將地方債務控制到合理水平,仍然是2014年調控的一個重要目標。
  讓地方債務風險可控,最簡單的辦法是適當縮緊銀根,或者採取全民買單的辦法。但是,其結果只能是走向預期的反面。一方面,經濟形勢對於貨幣政策的靈活性要求越來越高,2013年短暫出現的“錢荒”已經表明,靜態管理流動性的政策已經難以持續。另一方面,簡單控制流動性可能導致地方對於影子銀行的過度依賴,這將製造更多的金融風險。而如果用全民買單的方式化解可能出現的局部危機,等於製造一個地方無序借債、無序建設的簡單激勵機制,讓粗放式發展模式繼續大行其道,長此以往,局部風險就可能轉化為全局風險。
  控制地方債風險,當然需要建立決策者的責任跟蹤機制。無論是否升遷外調,仍然需要擔負相關借債經濟責任,以此遏製為了追求政績而大肆借債的衝動。同時,也需要考慮到,發展地方經濟,離不開合理融資。剛性行政規範,不能成為合理借債的阻礙。
  避免雙刃劍效應的出現,讓地方既勇於承擔發展責任,也勇於承擔債務責任,需要多方面的優化。其一,讓地方政府成為真正的責任主體。除非是國家項目,常態情況下要做多大的事,借債規模如何確定,只能由地方決定。這也就意味著,需要賦予地方互相匹配的財權和事權。賦予相匹配的權限,地方政府才能成為責任主體而無法卸責。其二,建立公共化的地方債券市場。如今,允許地方發行市政債的呼聲高漲,這其實是讓地方政府成為發債主體。但是,僅此一點只是強調地方政府是責任主體,仍無法回答出現危機後怎麼辦的問題。真正控制風險,還需要建立市場化的、可公開操作的地方債市場。同時,應引入市場化機制,提高對個別地方政府破產的容忍度。有局部的有生有死,才有全局性的有生無死。
  目前,地方債仍處於總體可控的安全狀態。這實際上為改革地方融資機制提供了時間。利用好這一時機,地方債乃至地方行政職能,都可贏得優化機會。  (原標題:引入市場化控制地方債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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