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“老賴”們或將在禁乘飛機、列車軟卧的基礎上,被要求限乘高鐵,限制動車和輪船的一定等級座位。昨日,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北京交通大學一次論壇上透露了此消息(12月14日《新京報》)。
  治理“老賴”又出新招,大快人心。目前,我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已列入70餘萬名“老賴”信息,這就意味著至少70餘萬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,形成了頗具規模的社會問題。“老賴”問題不得到妥善治理,將會為經濟發展、社會穩定埋下重大隱患。
  早在2010年,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《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》,明確規定了對於“老賴”的“八禁止”,如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時,選擇飛機、列車軟卧、輪船二等以上艙位;禁止在星級以上賓館、酒店、夜總會、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;禁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、擴建、高檔裝修房屋等等。2014年9月1日,最高法的官方微博、微信開設“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台”,在更廣範圍加大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。
  如今,“老賴”們即將面臨更多出行限制,相信被迫還債的“老賴”會越來越多。為最高法即將實施的治理“老賴”新舉措點贊的同時,我們也應反思對失信被執行人執行難的癥結所在。
  總體看來,治理“老賴”的常見措施包括信息曝光與法律懲戒。曝光台令失信被執行人顏面掃地,更使得社會公眾能夠提防被“老賴”欺騙。這種辦法對於“好面子”的中國人而言,十分管用。但是,遇到那些“要錢不要臉、不要命”的“老賴”,曝光不過是“耳旁風”無關痛癢,懲戒措施才能讓他們忌憚一二。然而,僅僅依靠限乘、限購、限高消費等信用懲戒還不夠,必須依法對“老賴”們進行法律懲戒,特別是對情節嚴重的“老賴”進行刑罰處罰。
  具體而言,現有法律實施不嚴格或是變相縱容欠債不還的原因之一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同時,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,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。司法實踐中,對於老賴進行曝光和信用懲戒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,而對老賴科處罰款、判處刑罰的消息則相對鮮見。
  在筆者看來,執法司法機關必須用足用好既有的法律規定,通過法律懲戒讓“老賴”們疼痛難忍之餘不得不主動償還債務。將曝光與懲戒兩手抓兩手硬,才能真正根治“老賴”問題,進而推動我國徵信體系建設日趨完善。  (原標題:評論:治理"老賴"需曝光與懲戒兩手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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